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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相關人員請假規範
回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及求職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進用人員、專案經理(管理)人請假,應填具假單或公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或公立醫療院所等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並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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